法律分析:工程管理,工程监理,工程建筑项目、工程技术咨询服务,招标代理;政府采购;工程造价咨询,土地整理项目的技术咨询,农业开发项目技术咨询,水土保持技术咨询,土工合成材料销售,工程咨询,政府采购招标代理,建设项目水资论证,水文,水资调查评价;工程勘察;水文地质勘测;工程测量;环境工程;销售:给水设备及配件,机械设备,物流工程管理及方案设计;道路普通货运,国内货运代理,仓储服务(危险化学品除外),装卸搬运,商务信息咨询,机械设备租赁,海上、航空、陆路国际货运代理;无船承运业务;供应链管理;建设项目、物流方案设计;物流技术、物流工程的技术开发、转让、咨询、服务;物流管理系统及设备开发与应用;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及开发;运输车辆、设备的技术开发与应用等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。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,依法承担违约责任。 |